為使消費者得知所選購食品的更多資訊,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8月11日公告「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」,規定具營業登記的直接供應飲食場所,如餐廳、早餐店等業者,自104年12月31日起,對於所提供的豆漿、豆腐、豆花、豆乾、豆皮、由大豆蛋白製成的素肉等食品,只要使用基因改造原料,都需要在店內以卡片、菜單註記、標籤、立牌等方式標示「基因改造」或「含基因改造」,且標示字體的長、寬皆必須大於0.2公分,讓消費者可以明確獲知相關資訊。

    我國自92年起,即規定含有基因改造成分之包裝食品須強制標示,之後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,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5月29日公告包裝食品、散裝食品及食品添加物等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之應遵行事項,並分階段實施,且於104年8月11日公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使用基因改造豆類製品之強制標示規定,以加強對基因改造食品之標示管理,提供消費者透明資訊,做為選購之參考。

基因改造強制標示新制實施後,如果業者沒有依照規定進行標示,將面臨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,而標示不實將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。行政院呼籲食品業者依規定誠實標示產品資訊,主動把關食品原料,與政府共同維護國內食品安全衛生,恢復消費者信心。

(資料來源:食品安全資訊網)

(整理:lulu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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