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食品衛生標準

第  一  條    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  二  條    食品衛生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應符合本標準。

第  三  條    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,不得有腐敗、不良變色、異臭、異味、污染、發霉或含有異物、寄生蟲。

第  四  條    一般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:

 

項目



類別

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(Coliform)最確數(MPN/g)

每公克中大腸桿菌(E.coli)最確數(MPN/g)

不需再調理(包括清洗、去皮、加熱、煮熟等)即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

103以下

陰性

需經調理(包括清洗、去皮、加熱、煮熟等)始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

第  五  條    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(資料來源: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)

(整理:lulu)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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