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食品衛生標準
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食品衛生,除法規另有規定外,應符合本標準。
第 三 條 一般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,不得有腐敗、不良變色、異臭、異味、污染、發霉或含有異物、寄生蟲。
第 四 條 一般食品之微生物限量如下:
項目
|
每公克中大腸桿菌群(Coliform)最確數(MPN/g) |
每公克中大腸桿菌(E.coli)最確數(MPN/g) |
不需再調理(包括清洗、去皮、加熱、煮熟等)即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 |
103以下 |
陰性 |
需經調理(包括清洗、去皮、加熱、煮熟等)始可供食用之一般食品 |
- |
- |
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(資料來源: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)
(整理:lulu)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