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 示規定問答集

Q1.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所稱連鎖飲料、便利商店及速食業,是指那些 業者?

A1.本規定所稱的連鎖業者,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上使用相同之名義, 或經由加盟、授權等方式使用相同名義者,故符合前開連鎖定義 之飲料業、便利商店及速食業皆為本規定之適用對象。

Q2.中西式餐廳(複合式餐廳)或連鎖餐廳以供餐為主,飲料雖非主要 供應項目,但也提供飲料單點是否也需依本規定標示?

A2.以供餐為主之中西式餐廳、早餐店及連鎖餐廳等,非屬本規定規 範之對象,本規定規範對象為連鎖飲料業、便利商店及速食業。

Q3.有關調製飲料之熱量標示係指該杯飲料(含食材)的所有熱量或是 標示該杯飲料糖添加量之熱量?可以直接標示「本杯飲料全糖添 加量所含熱量計○○○大卡」嗎?

A3.本規定之熱量標示為標示該杯飲料全糖添加量所含熱量,該糖添 加量所含熱量可標示為「全糖添加量○○公克,所含熱量每公克 四大卡」或「全糖添加量為○○顆方糖,所含熱量每顆方糖二十 大卡」或「全糖添加量○○公克,所含熱量計○○○大卡」。

Q4 倘添加的糖為果糖或自行調製的蔗糖,因調製濃度不同其所含糖 量不同該如何標示?

A4.本規定所稱糖添加量係指單醣與雙醣之總和,倘調製不同濃度之 蔗糖或果糖,應依其實際所含糖量(單醣與雙醣總和)標示之。

Q5.如果調製飲料有半糖、全糖之分別,只須標示全糖添加量或各分 級添加糖量皆需分別標示?

A5.依本規定現場調製飲料應標示全糖添加量,故標示全糖添加量即可,倘主動揭露各分級選項之糖添加量亦屬適法。

Q6.如果調製飲料無額外添加糖,但提供糖包(罐)由消費者依喜好自 行添加這樣需要標示嗎? 倘不需標示糖添加量是否也不需標示 熱量?

A6.(1)倘供應之飲料無額外添加糖,但提供糖由消費者依個別喜好自 行添加,因消費者知道自行添加之糖量,故不須標示糖添加量, 但如由店家添加者,則應標示添加的糖量。 (2)無額外添加糖,則無需標示添加糖量及其所含熱量。

Q7.以茶精調製的茶飲料須標示○○風味飲料,如果混合茶葉及茶菁 調製的要如何標示?

A7.如僅以茶精調製應標示○○風味飲料,如果混合茶葉及茶精調製 的,則可標示為茶飲料,並應標示茶葉原料產地(國),如混合二 個以上產地(國)者,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之。

Q8.咖啡因含量受咖啡品種、季節、沖調方式等影響,難以正確標示?

A8.本規定咖啡標示咖啡因含量,係以紅黃綠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, 各顏色代表一定區間之咖啡因含量(紅色代表咖啡因≧201 毫克/ 杯,黃色代表咖啡因 101-200 毫克/杯,綠色代表咖啡因≦100 毫 克/杯),非以數值方式標示,應不致因原料、沖泡等因素致咖啡 因含量變異而無法正確標示。

Q9.義式咖啡都是混豆,是否可以在店內立牌或菜單上表示

A9.(1)咖啡原料混合二個以上產地(國)者,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 低標示之。 (2)標示方式得以卡片、菜單註記、標記(標籤)或標示牌(板)等型式,採張貼懸掛、立(插)牌、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 明之方式擇一為之;咖啡因含量之紅黃綠標示區分得以符號 或圖樣標示之。

Q10.咖啡因含量得以紅黃綠符號或圖樣標示,有無圖樣大小之規定?

A10.咖啡因含量以紅黃綠符號或圖樣標示之大小,以菜單註記、標記 (標籤)者,其圖樣長度及寬度與字體規定相同各不得小於零點 二公分;以其他型式標示者,各不得小於二公分。

Q11.咖啡豆經烘焙後屬實質轉型,倘於台灣烘焙則該咖啡豆產地可標 示為台灣嗎?

A11.本規定係規定現場調製飲料之咖啡、茶飲料應標示咖啡及茶葉原 料之原產地(國),不論是否實質轉型皆應標示其原料原產地,故 咖啡豆雖於台灣烘焙,仍應標示該咖啡豆之原產地(國),不得標 示為台灣。

Q12. 果蔬汁含量僅 5%者,不能標示為果蔬汁,應如何標示?

A12.以果蔬汁為品名者其果蔬汁含量須達 10%以上,果蔬汁含量為 0.1%至 9.9%者應標示為「○○果蔬飲料」,未含果蔬汁者則應標 示為「○○風味飲料」。

Q13.檸檬因酸度高,調製一般消費者可接受之口味,其檸檬汁的含量 無法達 10%,而檸檬汁是消費者熟知之果蔬汁是否品名仍可為檸 檬汁?

A13.「檸檬汁」雖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%,但消費者應了解檸檬為酸 度較高之水果,調製為果汁其檸檬汁含量未達 10%,依約定俗成 之原則,品名得為「檸檬汁」。

Q14.如何計算果蔬汁含量?

A14.果蔬汁含有率=果蔬汁總量/產品調製量*100%。

Q15.同時有茶葉及果汁之飲料,例如檸檬紅茶,應屬於茶飲或蔬果汁, 該如何標示?

A15.(1)以果蔬汁為品名者其果蔬汁含量須達 10%以上,飲料之內容 物有茶葉及果蔬汁,倘果蔬汁含量達 10%以上者,品名可標 示為○○汁,並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、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 添加量所含熱量。 (2)倘果蔬汁含量未達10%以上或未以果蔬汁為品名者(例如以○ ○茶或○○飲為品名)則應標示茶葉原料原產地、全糖之添加 量及該糖添加量所含熱量。 (3)倘不含果蔬汁或以茶精調製則應標示「○○風味」。

Q16.本公司為連鎖速食業者有販售現場調製飲料,也有將完整包裝飲 料倒入本公司杯子後提供予消費者之非現場調製飲料,此類產品 也要依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嗎?

A16.倘以完整包裝飲料供應消費者,該飲料僅更換容器未做任何調製, 可不需依本規定標示,但避免消費者混淆或誤解為貴公司之現場 調製飲料,宜標示其品牌及品名,例如本飲料為○○公司○○(品 名)。

Q17.如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不實,其罰責為何?

A17.本規定自 104 年 7 月 31 日起實施,故連鎖飲料速食便利商店之 現場調製飲料應依於 104 年 7 月 31 日起依規定標示,倘未依規 定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,處 3 萬以上 300 萬以下罰鍰;如果是標示不實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,處 4 萬以上 400 萬以下罰鍰。

Q18.以含有糖之茶包或咖啡包調製,無另添加糖者,是否須標示糖添加量? A18.本規定之全糖添加量係指飲料調製過程中額外添加之糖量,食材 所含糖量非本規定標示範疇,倘以茶包或咖啡包調製者,得免標 示該茶包或咖啡包所含糖量,惟應標示其品牌及品名,例如本飲 料以○○公司○○(品名) 調製;惟如調製過程中另添加糖則仍 須標示之。

Q19.以水果果漿(果醬)調製,無另添加糖,該果漿(果醬)所含糖量須 標示嗎?

A19.考量產品內之糖量會因原料來源、產地及季節等因素改變,業者 難以計算產品之實際含糖量,故本規定以業者調製過程中額外添 加之糖量作為標示依據,食材(果漿、冬瓜露、粉圓、紅豆、綠 豆等)所含糖量得免標示。

Q20.本公司屬於連鎖餐飲店,門市販售之飲料,皆為從中央工廠生產 之大包裝飲料,在販售現場進行分裝至杯中再封膜,現場無進行 添加糖的動作。請問本公司於門市販售之飲料還需標示糖添加量 與熱量嗎?

A20.倘屬中央工廠提供之飲料,雖現場僅分裝,仍應標示每杯飲料所 添加之全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。

Q21.本公司為連鎖之生機食品業者,現場以飲用水、蔬菜、水果、梅 子漿等食材調製成精力湯飲品是否也須依此規定標示?

A21.(1)本規定規範對象為具營業登記連鎖飲料業、便利商店及速食 業之現場調製咖啡、茶葉飲料應標示茶葉及咖啡原料來源之 原產地(國);現場調製之飲料,應標示全糖之添加量及該糖 量所含熱量;以果蔬汁為品名者,果蔬原汁含有率應達 10%,低於 10%(0.1%~9.9%)品名應為果蔬飲料,未含果蔬者,應於 品名標示「○○風味」或「○○口味」字樣。 (2)精力湯飲品未以果蔬為品名,得不依本規定之果蔬標示;惟倘 屬現調飲料,如有額外加糖,仍應標示全糖添加量及該糖量 所含熱量

 

(資料來源: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)

(整理:lulu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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